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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日期:2017年09月22日 00:00

民院党发〔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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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院、部、中心、处、室:

 

现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履职尽责。全体党员和教职工要认清形势,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教育厅委与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建立并落实厅委统筹,学校党委负总责,各二级部门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委的关键作用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二、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院、部、处、室要迅速成立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专项整治办报告。

 

三、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730号)和学校《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在此基础上,进行动员发动,全面部署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上级要求有序推进。

 

四、自查自纠,如实填报。各党总支以及各院、部、处、室要按照文件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及时填报有关表格、整治处理情况和总结材料。全体在编教职工有无矿事都要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本人承诺》,交给所在部门汇总。各院、部、处、室根据汇总情况填写《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再将所有材料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室。

 

 

 

附件: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922

 

主题词:清理   涉矿   方案  

 

发:各党总支,各院、部、中心、处、室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922日印发

 

 

 

附件: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校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在编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校在编教职工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教职工。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校在编教职工。

 

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副处级以上教职工。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其他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举办公司和违规参与或参股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教职员工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学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教职员工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4.所有教职员工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5.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91日起,至20181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 201791日-915)

 

学校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在学校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2.自查自纠阶段( 2017916日-930)

 

各部门认真组织本部门全体在编教职工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必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个人承诺》(见附件2),个人报告表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各部门收集于930日前统一交由学校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省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统一报送至省专项整治办。各部门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于930日下班前报送学校专项整治办,电子档发送至my_jjs@126.com

 

各部门要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学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在20179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3.整治查处阶段( 2017101日-20171231)

 

学校专项整治办将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上级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学校专项整治办对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自201710月起,学校专项整治办要将整治查处情况于当月25日前,报教育厅委专项整治办汇总。

 

4.规范总结阶段( 201811日-131)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学校通过专项整治,将建立健全防范教职工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教职工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教育厅委和学校党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建立并落实厅委统筹,学校党委负总责,各二级部门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委的关键作用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校党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专项整治办要督促各二级部门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各二级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各二级部门要成立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二级部门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部门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学校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学校专项整治办。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中,瞒报、漏报有关事项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学校纪委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同时,专项整治办将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学校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教育厅委专项整治办报告。

上一条:关于领导干部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有关情况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落实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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