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公示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广大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行公示(告知)制度的暂行规定》(长院党发[2008]18号)的规定,要求对干部任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院级及以上层次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选拔、各类项目审批立项、各级各类表彰奖励、考核结果和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项进行公示,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公示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中的表格填写公示情况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本制度从签发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公示情况备案表》
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09年4月8日
附件一: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公示情况备案表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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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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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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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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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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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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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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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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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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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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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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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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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部门: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