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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发表日期:2017年09月13日 00:00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有关省属本科院校: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学习,吃透精神。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要迅速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全体国家公职人员认真学习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1774)号)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文件精神。在此基础上,进行动员发动,全面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上级要求有序推进。

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按照文件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及时填报有关表格、整治处理情况和总结材料。没有矿事的个人填报《本人承诺》,没有矿事的单位填报《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有矿事的个人填写《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本人承诺》,有矿事个人所在单位填写《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按厅委专项整治机构分工,厅委领导的有关情况及表格由厅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厅专治办;厅委机关在职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不含厅直高职院校)的有关情况及表格统一报厅人事处,厅人事处汇总后报厅专治办;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及表格统一报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汇总后报厅专治办;28所省属本科院校和10所厅直高职院校的有关情况及表格直接报厅专治办。

三、提高站位,履职尽责。厅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要认清形势,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厅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建立并落实省统筹,厅委负总责,厅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组(党委)的关键作用和纪检组(纪委)的监督责任。党组(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厅委直属各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要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迅速成立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填报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基本信息表,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委专项整治办报告。

请厅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和各直属单位、有关省属本科院校填报《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基本信息表》(见《实施方案》附件),828日中午之前报厅委专项整治办。联系人:齐小青,联系电话:073185833752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2017824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825日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177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厅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厅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具体名单见附件2)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厅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工作人员以及厅委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下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厅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副处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其他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举办公司和违规参与或参股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但也要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下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81日起,至20181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 20178l日-815)

厅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在湖南教育政务网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厅委直属各单位、有关省属本科院校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 2017816日-930)

厅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省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统一报送至省专项整治办。在20179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各单位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湖南省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厅委专项整治办,厅委专项整治办汇总后报省专项整治办。

3.整治查处阶段( 2017101日-20171231)

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厅委、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专项整治办对所辖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10月起,各单位要将整治查处情况于当月25日前,报厅委专项整治办汇总。厅专项整治办再将汇总情况于当月28日前送至省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 201811日-131)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厅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厅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建立并落实省统筹,厅委负总责,厅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组(党委)的关键作用和纪检组(纪委)的监督作用。党组 (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 (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厅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组长担任厅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为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教育厅人事处、省教育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由谭知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厅委专项整治办要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厅委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要按照厅委的统一部署,成立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相应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专项整治办。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中,瞒报、漏报有关事项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厅委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同时,专项整治办将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厅委直属单位和有关省属本科院校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委专项整治办报告。

上一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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