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省教育厅、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 号)要求,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清查工作不走过场,现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归口我厅管理的省属高校和厅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厅机关本级。
2、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归口我厅管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省属高校和厅直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由财务、资产、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应于3月底前将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成员情况报我厅备案。
2、组织开展归口我厅管理的省属高校和厅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部署培训会。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6月)。
1、各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各单位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省财政厅在“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单位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未使用该信息系统的,可以单独部署省财政厅组织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确保资产清查电子数据顺利上报。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纸质材料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送我厅。
2、厅系统数据审核汇总上报。2016年6月30日前,我厅将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需要报送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各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清查报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清理规范阶段(2016年7月)。
1、各单位的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2、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账卡,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对实物资产实行“一物一卡一条码”,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3、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和各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4、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厅机关和各高校、直属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资产清查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清查要求,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务、资产、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核查,确保资产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抓好督导。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及时上报清查工作情况。我厅将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四)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