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事项范围
学校纪委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考核等事项;
2.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3.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4.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5.有关单位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人员范围
1.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2.根据有关文件,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其他人员。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审查和评价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
(二)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三)有无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近三年有无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
(五)有无其他影响提拔任用的情况等。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原则上以拟任人选现任职务期内的情况为依据;任现职务时间较长或较短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依据。
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程序
(一)干部选拔任用及试用期考核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1.学校组织人事处应在学校党委讨论干部选拔任用前三到五个工作日,将《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纪委意见函》和《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纪委意见表》交至学校纪检监察室。
2.纪检监察室查阅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及受到诫勉谈话、问责、处分等情况(查阅资料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并结合党员干部所在党总支提出的党风廉政初步意见。
3.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分析研判起草党风廉政回复意见,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审核签字,加盖纪检监察室公章。再报纪委书记审定签字,加盖纪委公章,反馈组织人事处。
4.办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时限,一般从收到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延长回复时间,应由纪检监察室与组织人事处沟通并报校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按特殊情况办理。
(二)其他事项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其他事项,如选举、表彰、评优等,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单位需提供正式函件、通知等文件,程序参考干部选拔任用和试用期考核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一)对于没有问题反映的,作出“未发现某某同志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党员);未发现某某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非党员)”回复意见。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经过线索处置,予以了结”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2.收到问题线索,经校(院)纪检监察部门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审定,予以了结;
3.收到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予以了结;
4.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5.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的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不影响使用。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正在进行处置,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拟进一步核查;
2.收到问题线索,正在进行初核。
(四)对于收到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予以暂存待查的情况,作出“收到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五)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不宜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已立案审查;
2.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需给予诫勉谈话以上处理。
(六)对于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超过规定的提升职务影响期限的情况,作出“不宜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并将处分情况附后。
(七)其他事项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内容参考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五、工作纪律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据实出具意见,不得隐瞒、不得造假,不得向拟选拔任用干部、试用期干部及相关人员泄露意见情况。对违反纪律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非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和推荐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