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系、学工处、教务处:
根据教育工委、教育纪工委《关于对厅委机关直属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开展清理摸底的通知》(湘教纪[2010])12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已举办和拟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统计表的要求,填报《2010年已举办和拟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统计表》,于9月14日上午12:00前以电子稿和纸质版(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加盖部门公章)形式报送纪检监察办公室。报送邮箱:51732494@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
2010年已举办和拟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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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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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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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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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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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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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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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举办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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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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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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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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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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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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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 表 说 明
一、“承办、协办单位”,指参与承办和协办庆典论坛活动的所有单位。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须注明与机关的隶属关系。
二、“设立依据”,指法律法规和文件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并须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三、“参与范围”,指参与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对象。庆典活动,指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以其他名义举办的庆祝活动;研讨会、论坛活动包括除本处室、本单位外,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邀请人员参加,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国(境)外机构及知名人士参加的各类研讨交流活动。
四、“设立时间”,指举办第一次活动的时间。
五、“举办周期”,指活动如属周期性的,注明多长时间举办一次,不属周期性的,注明“临时报批”。
六、“自筹资金”,指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会费、接受捐赠等。
七、各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由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八、经自查自纠主动取消的活动,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九、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731-82804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