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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以来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1993年以来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09年04月24日 00:00

一、不准经商办企业(14个不准)

    1、不准经商办企业;

    2、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4、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

    5、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6、省()、地()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7、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9、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10、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11、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2、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13、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的从业行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14、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不准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6个不准)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

    3、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4、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5、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已有;

    6、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业主。

 

三、不准超标准住房(8个不准)

    1、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

    2、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3、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

    4、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及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5、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

    6、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

    7、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8、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四、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3个不准)

    1、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2、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3、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五、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庆典活动(8个不准)

    1、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

    2、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

    4、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

    5、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

    6、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

    7、党政机关领导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8、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接待。

 

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12个不准)

    1、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2、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

    4、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5、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聚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6、更不准动用公款操办和借机敛财;

    7、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8、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9、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

    10、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

    11、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12、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七、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和配备电脑(4个不准)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

    2、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3、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

    4、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支付上网费用。

 

八、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3个不准)

    1、不准举办全国和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

    2、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3、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九、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10个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

    2、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

    3、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

    4、县()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5、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

    6、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7、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

    8、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在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9、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

    10、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十、严格控制公费出国()、严禁公款旅游(3个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2、不准领导干部接受下属单位和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3、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十一、其它不准”(7)

    1、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3、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

    4、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5、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和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6、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7、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

上一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下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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