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 发表日期:2009年04月22日 00:00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更好地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根据学院《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范围
1、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廉政工作及行业风气建设负领导责任;党总支和行政职能部门对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责任。

2、学院党委对学院纪委和党委各部门及下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行政领导班子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状况负责。

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对所分管的单位和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4、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并对副职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对所分管的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三 、 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内容

1、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和教育工委、教育纪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计划,坚持每学年部署一次党风廉政工作,并组织实施。

(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 3 )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并组织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工作,加强对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5)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执纪执法的职责。

2、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室的责任

(1)根据中央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部署,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制度、实施办法等,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工作。

( 2)根据党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抓好党风廉政工作的落实,指导、督促和督察纪委和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大事情报告情况。协同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抓好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 4)与组织、宣传、党校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5)做好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6)查处对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和违法违纪案件。

3、各系部处室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执行中央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查处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及违法违纪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2)每学期分析一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的情况,部署学期的党风廉政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整改措施。

(3)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基本责任

1、带头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对所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落实和督查,要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报告上级。

2、每学期一次听取对分管的部门或对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

(二)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

1、院党委书记的责任

(1)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责任,对院党委和院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对各总支书记和中层干部中的行政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2)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目标、措施、按期进行部署。

(3)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研究本校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和整改措施。

(4)指导、支持纪委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的举报件应亲自阅处。

(5)严以律己、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

2、院长的责任

(1)对本校的廉政状况和校风建设负首要责任,对院级行政和院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状况负责,对学院中层干部中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负责。

(2)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组织制定廉政工作和校风建设的计划、目标和措施,按期进行部署,同时将工作职责分解到各有关系、部、处、室,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指导、支持纪检监察室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要的举报件应亲自阅处。

(4)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

3、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和院长抓好党风廉政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以及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状态负主要责任,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2)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按规定与责任对象谈心和责任范围内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参加分管部门的民主生活会。

(3)经常了解分管部门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定、完善规章制度,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工作。

(4)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

4、院纪委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本院的党风廉政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对分管部门和各党总支书记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2)及时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协助党委书记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制度。

(3)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并向党委报告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组织协调重要案件的查处,对院党政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予以督促提醒。

(5)严以律己,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协助党委书记开好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和反馈工作。

6、各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1)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部门一把手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2)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组织的重要工作,抓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 3)严以律己,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

( 4)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7、各系部处室行政领导的责任

(1)正职对本单位的廉政状况负首要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廉政状况负责。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实行政务公开,健全制度,加强民主管理。

(2)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五、专项工作责任

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由组织人事处、党政办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学院公务活动招待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工会、财务处负责;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由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

2、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规范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务用车的管理,分别由党政办负责,财务处、总务处、审计处配合;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负责,审计处监督。

3、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并经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承办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和质量监督,由基建处负责,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监督。

六、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应做到: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集体领导,凡涉及全院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重大开支安排,必须按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开好民主生活会。学院和中层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收集党内外群众意见,会上要对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及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到把党风廉政责任落到实处。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员的集体活动。

3、党委每年至少要有一次对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纪委协助党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大会,通报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

4、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基层,广泛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5、将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任期成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6、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用书面的形式,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管理。

七、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每学期(年)向党委报告一次。

八、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追究

1、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造成影响;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6)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由于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使本单位、本部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负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对中央、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规章制度不传达、不执行、不检查、不落实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通报批评,或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9)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其不廉洁行为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上报的不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其他纪律现象,造成较大损失或引起重大不良影响,经查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2、责任追究的形式

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责任人采取以下形式:

( 1)在一定范围内口头批评;

(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4)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 5)给予组织处理;

(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

( 1)发生需追究责任的问题时,由事发部门的上级或主管领导责成该事发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的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等。

( 2)上级组织应当按照责任制规定的分工负责范围,负责查清情况,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并依据本办法,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 3)属于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处理范围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室关调查处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处处理;情节较轻,需要谈话戒勉、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的,由分管的党政领导负责。

( 4)对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院纪委按规定程序,提出处分意见报院党委、行政审批。追究责任时,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领导干部对负有责任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应该酌情从轻或免于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九 、附则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党总支、各系部处室

2、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09年4月3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的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本责任书的责任对象为我院党政各级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

二、责任范围

1.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党政副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纪委、纪检监察室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院各级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三、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学习廉政法规,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3.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具体措施,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4.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发扬民主,悉心听取群众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5.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对重点工作环节的监督,努力做到本单位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6.开好每一次民主生活会,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认真执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

8.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杜绝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9.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加强团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新局面。

10.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工作。

四、检查考核办法

 检查考核采取学院组织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自查相结合。学院组织检查考核,在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结合年终考核一起进行,特殊情况可专门检查考核。

五、检查考核的等次

通过检查考核对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评定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六、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1.检查考核结果由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本单位内予以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以推动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检查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业绩、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3.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定为差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签订本责任书的责任人若工作变动,本责任书的责任由继任者履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乙方

党委书记: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长:                   行政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一条:我院召开“廉政建设 校务公开”工作会议暨招投标及验收评委培训会议

版权所有©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